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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讯: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潮能源被山东证监局予以100万元罚款

日期:2022-12-29 19:43:45


(相关资料图)

新潮能源12月29日公告,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《证券法》适用的特别情形,依据相关规定,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100万元罚款。

经查明,新潮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2017年6月27日,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华翔(北京)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华翔投资)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《国通信托·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》、《信托贷款合同》。上述合同约定,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(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),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,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,信托期限为48个月。同日,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《差额补足协议》,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(含利息分配日、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)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,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。对于上述事项,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,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、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、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、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。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,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。

山东证监局认为,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,新潮能源履行临时披露义务的时点应为签署《差额补足协议》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;新潮能源还应当依法在之后的有关定期报告中披露《差额补足协议》及其履行情况。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、法定代表人黄万珍代表公司签署《差额补足协议》,并加盖了公司公章;公司未严格执行公章管理、对外担保等制度,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,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。广州农商行的行为是否违反金融监管要求与本案无关。不同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,本案量罚已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,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给予新潮能源最低处罚。其四,行政处罚与刑罚等是不同的规制方式,证券监管机关有权根据《证券法》和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独立开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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